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南细则
(告知单)
(2019年新版告知单第三版)
目录
1. 外专局柜面受理细则
2. 单位注册办事指南
5. 外国高端人才(A类)换单位、岗位新办《许可证》办事指南
6. 未入境的外国专业人才(B类)申办《许可通知》和《许可证》办事指南
8. 外国专业人才(B类)换单位、岗位新办《许可证》办事指南
9. 《许可证》延期办事指南
10. 《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11. 《许可证》补遗办事指南
12. 《许可证》注销办事指南
外专局柜面受理细则
u 通知 A 网上预审、受理一并处理,无任何纸质材料
B 柜面收复印件,不核对原件
C 柜面收复印件,不核对原件
u 通知办证 A1 网上预审、受理一并处理,无任何纸质材料
A2-A6 柜面核对原件,收申请表,其他材料不收
B 柜面核对原件,收申请表,其他材料不收
C 柜面核对原件,收申请表,其他材料不收吧
u 境内办证 A1 网上预审、受理一并处理,无任何纸质材料
A2-A6 柜面核对原件,收申请表,其他材料不收
B 柜面核对原件,收申请表,其他材料不收
C 柜面核对原件,收申请表,其他材料不收
u 新证延期 A 网上预审、受理一并处理,无任何纸质材料
B 柜面核对原件,收申请表,其他材料不收
C 柜面核对原件,收申请表,其他材料不收
u 变更(护照、姓名、岗位升职)网上预审、受理一并处理,无任何纸质材料
u 补办 网上预审、受理一并处理,无任何纸质材料
u 注销 柜面核对原件,收申请表和离职材料
两份材料如果只有一份签字,申请单位需出具情况说明
u 老证延期 柜面核对原件,收申请表,其他材料不收
编号:1
单位注册办事指南
一、系统访问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浏览器推荐:IE10级以上、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
二、注册流程
1.网上注册并完善单位资料。
2.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后,需由经办人员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直接到受理窗口进行实名制登记(系统提交后无需等待审核通过,请直接至受理点窗口审核材料)。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三、单位操作指南
1、登录
用户打开浏览器输入网站地址,在网站右上角有“现在注册”按钮,如果是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按钮,即可进入注册提示页面。阅读完注册须知后点击“我知道了”按钮,即可进入注册信息页面。
2、注册
准确填写公司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证书号与公司名称,输入手机号码获得验证码,设置密码并勾选“我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后,点击“开始注册”按钮。请注册单位在“单位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列表里以注册地或者办公地(请补充提交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选择业务受理点。当页面显示“注册成功”之后,点击右上角的“马上登陆”按钮,进入公司信息页。
3、完善公司信息
进入单位账户后,点击右侧“完善单位资料”。所有内容按照单位持有的证照上的信息如实填写。录入信息后点击保存,点击“打印单位注册表”(建议导出留存备份,企业需要将注册表打印盖章后,作为电子附件彩色上传至系统“附件”处)。
4、上传材料原件
按要求上传所需的附件。注意:所有附件需原件彩色上传。只有当页面显示“上传成功”时才表示文件已上传。所需上传附件如下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单位注册信息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加盖本单位公章。 | 授权使用本单位外事、人事部门公章,需提交“公章授权登记书”备案。 |
2 | 合法登记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已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 |
|
3 | 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经办人委托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 部门负责人及经办同志应为用人单位员工。 |
4 | 行业许可证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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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部门批准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如台港澳侨投资批准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等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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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委托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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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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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用人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可加盖经授权的外事或人事部门公章。 2.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经济类型等变更,应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函、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应提供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 4.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包括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商务部门认定)、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登记证》,包括母公司和成员公司)、中央所属企业及其二级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经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以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满足用人单位基本条件的其他材料。 6.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
5、填写经办人信息
附件上传完成后填写经办人信息,增加经办人后点击“提交审核”按钮,经办人应为用人单位员工,受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的经办人也应为该机构员工。只有当页面显示保存成功才表示此经办人信息已经添加入账户。
6、修改及撤销
在提交后账户信息后,如该单位账户未被审核,用人单位可以点击“撤销当前操作”,使账户信息再次变为未提交状态。撤销后企业可以对信息再次进行修改操作。修改后可以再次进行提交。
7、实名制注册登记
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并提交后,无需等待系统回复,请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直接到受理窗口进行实名制登记,审核通过后受理部门将不另行通知。
8、完成注册
单位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可以办理正常的相关业务,未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编号:2
未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办《许可通知》
和《许可证》办事指南
u 适用对象
l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l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指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85分以上的申请人)。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u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标准的申请人无需递交纸质材料核验;符合其他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申请人需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u 所需材料
★入境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入境前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高端人才认定材料:外国高端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及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月薪(年薪)、在沪月(年)交税金额、缴税地点等,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受理及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下次业务时提供相应税单。
3、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该项采用承诺制;(六)计点积分在 85 分以上的外国高端人才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满足积分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其他达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仍需提供工作资历证明。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4、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该项采用承诺制。
5、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6、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并提供体检承诺书。
7、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8、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0、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要求与主申请人一致)。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1、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入境后在线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签字盖章后补充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3、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入境后补充上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5、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6、网上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自行打印在线生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7、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u 审批期限
1、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2、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符合其他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符合其他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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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3
外国高端人才(A类)境内申办《许可证》办事指南
u 适用对象
l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l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指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85分以上的申请人)等。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5、申请人已持其他签证入境或已在境内持有效居留证件。
u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标准的申请人无需递交纸质材料核验;符合其他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申请人需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u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高端人才认定材料:外国高端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及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月薪(年薪)、在沪月(年)交税金额、缴税地点等,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受理及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下次业务时提供相应税单。
3、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该项采用承诺制;(六)计点积分在 85 分以上的外国高端人才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满足积分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其他达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仍需提供工作资历证明。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4、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该项采用承诺制。
5、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6、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7、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8、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9、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0、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1、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5、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6、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7、持有效的居留许可免提供体检证明。
8、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9、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u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符合其他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符合其他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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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4
外国高端人才(A类)换单位、岗位新办《许可证》办事指南
u 适用对象
l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l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指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85分以上的申请人)等。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u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标准的申请人无需递交纸质材料核验;符合其他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申请人需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u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高端人才认定材料:外国高端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及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月薪(年薪)、在沪月(年)交税金额、缴税地点等,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受理及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下次业务时提供相应税单。
3、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该项采用承诺制;(六)计点积分在 85 分以上的外国高端人才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满足积分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其他达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仍需提供工作资历证明。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4、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该项采用承诺制。
5、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8、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0、注销单: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或岗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11、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5、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应符合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的基本条件;聘用岗位未变动的,可以免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6、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7、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8、用人单位未变更但岗位变更新办证时,可免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的认证材料。
9、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0、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u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符合其他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符合《外国人(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符合其他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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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5
未入境的外国专业人才(B类)申办《许可通知》和《许可证》办事指南
u 适用对象
l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l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指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60分以上的申请人)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u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提交所有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至受理窗口,其中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为原件;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需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u 所需材料
★入境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入境前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申请人需出具满足积分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内容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5、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6、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并提供体检承诺书。
7、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8、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0、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要求与主申请人一致)。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1、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入境后在线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签字盖章后补充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3、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入境后补充上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专业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
5、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及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月薪(年薪)、在沪月(年)交税金额、缴税地点等,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受理及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下次业务时提供相应税单。
6、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满足以下3点则可以免除工作资历证明:(1)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3)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如TEFL证书。
7、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8、网上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自行打印在线生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9、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u 审批期限
1、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接收书面材料为准)
2、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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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6
外国专业人才(B类)境内申办《许可证》办事指南
适用对象
l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l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指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60分以上的申请人)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申请人已持其他签证入境或已在境内持有效居留证件。
u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u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申请人需出具满足积分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内容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5、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6、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7、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8、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9、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0、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1、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专业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
5、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及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月薪(年薪)、在沪月(年)交税金额、缴税地点等,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受理及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下次业务时提供相应税单。
6、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7、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8、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9、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满足以下3点则可以免除工作资历证明:(1)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3)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如TEFL证书。
10、持有效的居留许可免提供体检证明。
11、原则上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可以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如外国人更换单位,公安出入境机构已将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并换成了停留签证;如外国人未出境,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一个月内,也可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12、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3、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u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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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7
外国专业人才(B类)换单位、岗位新办《许可证》办事指南
u 适用对象
l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l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指经过“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打分,分数在60分以上的申请人)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u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u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申请人需出具满足积分年限的工作经历证明。内容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5、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6、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7、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8、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9、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0、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1、注销单: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或岗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12、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专业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等)、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材料以及计点积分表等材料。
5、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及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月薪(年薪)、在沪月(年)交税金额、缴税地点等,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受理及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下次业务时提供相应税单。
6、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7、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应符合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的基本条件;聘用岗位未变动的,可以免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8、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9、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满足以下3点则可以免除工作资历证明:(1)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3)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如TEFL证书。
10、持有效的居留许可免提供体检证明。
11、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12、外国人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在中国境内变换用人单位,需满足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基本条件,并提供最高学位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认证承诺书,并在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三个月内补充提供认证材料原件,受理窗口核原件,收复印件;用人单位未变更但岗位变更新办证时,可免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的认证材料。
13、原则上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可以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如外国人更换单位,公安出入境机构已将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并换成了停留签证;如外国人未出境,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一个月内,也可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14、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5、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u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
|
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8
《许可证》延期办事指南
u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A类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B类申请人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u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职证明或派遣函。
3、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4、申请人有效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信息页。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证信息。
6、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按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延期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4、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打印的受理电子回执单到受理机构更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芯片信息。
5、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u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A类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A类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B类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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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9
《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u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u 所需材料
l 申办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3、有效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信息页。
4、旧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5、姓名变更的其他证明材料。
6、《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证信息。
7、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l 申办变更护照号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3、有效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信息页。
4、旧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5、护照遗失的提供遗失证明。
6、《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证信息。
7、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l 申办变更职务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职证明或派遣函。
3、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等,用人单位盖章)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证信息。
5、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6、说明:职务变更指工作内容相关的岗位之间转换或升职等。
l 申办变更类别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类别变更证明文件材料:类别变更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证信息。
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打印的受理电子回执单至受理机构: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面信息变更,则需将旧的《许可证》交还受理机构,并领取新的《许可证》;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非卡面信息变更,须更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芯片信息。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u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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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10
《许可证》补遗办事指南
u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u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遗失或损毁情况说明。
3、系统登载遗失声明并截屏上传至系统。
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2、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凭打印的受理电子回执单到受理机构进行补办拿证。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u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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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11
《许可证》注销办事指南
u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提交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使用A4纸)至受理窗口,原件核验并收取复印件。
u 所需材料
l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申请人自行离职、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补充提交注销情况说明。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证信息。
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l 变更国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3、有效居留许可:居留许可信息页。
4、旧护照(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证信息。
6、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l 变更单位、岗位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职证明或派遣函。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证信息。
4、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l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本人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可不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卡证信息。
5、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已自动注销的,经申请可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
3、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u 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接收书面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详见各受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
|
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12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过渡期办事指南
(延期、补遗、逾期未年检、变更、注销、年检)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补遗或原《外国人就业证》逾期未年检的
一、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
二、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办理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补遗、或者原《外国人就业证》逾期未年检业务时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注册登记,至所选择的受理点进行办理,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三、申办时限
1、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用人单位需在原岗位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2、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
3、原《外国人就业证》逾期未年检的:申请人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办程序
1、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用人单位网上账户注册后,在网上提交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用人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至所选择受理点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已办理过单位账户实名登记且账户已开通的单位可以跳过此步)。
3、用人单位进入账户,按操作办法相关情形所示进行申请。
4、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5、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后,即可提交等待预审,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需持上传的所有书面材料原件(所有非中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至窗口核验受理。
五、所需材料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用人单位进入账户——在左侧菜单栏选择“原<就业证>或<外专证>延期”模块——进入申请页面。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3、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4、有效期届满30日以上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5、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6、其他材料。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补遗
用人单位进入账户——点击左侧菜单第二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点击“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在右侧选择“10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模块——进入申请页面。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损毁的需提供)。
3、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4、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5、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6、其他材料。
●原《外国人就业证》逾期未年检的
原《外国人就业证》无效。用人单位进入账户——在左侧菜单栏选择“原<就业证>或<外专证>延期”模块——进入申请页面,领取新证时原《外国人就业证》无效归还本人。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3、申请人护照及有效居留许可。
4、《外国人就业证》。
5、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6、其他材料。
六、注意事项
1、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用人单位打印后加盖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再原件上传至“附件”。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中文合同、任命书、派遣函):
(1)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有签订日期,不能涂改,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内容、薪酬、职位、盖章(签名)页。
(2)延期聘用合同的起始日期与《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到期日应连续、不间断。
3、《外国专家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及最新有效期页;《外国人就业证》:须上传个人信息页、最新有效期页及上一年度年检页;在附件-“其他”一栏中上传。
4、原就业证逾期未年检,提交时日期在原证件到期90天以前,延期通道无法提交的,选择“境内10”通道按照延期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并补充提供情况说明。
5、持有效期内《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人申请,默认为外国专业人才;如申请人满足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用人单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内“其他材料”中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6、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7、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七、审批期限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
A类:5个工作日(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符合其他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B类: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八、接收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
|
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办理变更、注销以及原《外国人就业证》到期应年检的
一、适用对象
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且工作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外籍人士。
二、受理窗口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静安区梅园77号)一楼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大厅申请办理。
三、申办时限
1、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变更、注销:申请人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原《外国人就业证》应当年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原《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到期日前3个月以内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四、申办程序
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变更、注销以及原《外国人就业证》到期应年检的,在原《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操作系统中按原操作办法及时限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编号:13
法国实习生申办《许可通知》和《许可证》办事指南
u 适用对象
l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l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已完成至少两年高等教育的法国高校在校生,或者获得法国或中国高等教育文凭(包括高级技师证书“BTS”和大学技师证书“DUT”在内)未满一年并希望出国获得首次职业经验的法国青年毕业生。
2、已成年且未年满30周岁。
3、有确定的实习单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及依法开展活动。
4、实习期应不少于三个月且不长于六个月,且不能同时拥有雇员身份。
5、无犯罪记录。
6、身体健康。
7、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u 办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法千人实习生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6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u 所需材料
★入境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3、有效的三方协议:用人单位、实习生以及其就读的高校(对于在校生),或者用人单位、实习生以及文化处文化中心(对于青年毕业生)(复印件)。
4、文化处文化中心出具的实习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实习期间的国际医疗保险证明和民事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复印件)。
8、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并提供体检承诺书。
9、申请人在读证明或学校学期注册证明(对于在校生),或者毕业证书(对于青年毕业生,无需认证)(复印件)。
10、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入境后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入境后在线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签字盖章后补充上传至系统(原件)。
2、有效的加注“实习”字样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复印件)。
3、有效的三方协议:用人单位、实习生以及其就读的高校(对于在校生),或者用人单位、实习生以及文化处文化中心(对于青年毕业生)(复印件)。
4、申请人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复印件)。
5、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入境后补充上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6、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三方协议期限应不少于三个月且不长于六个月。
2、实习期间的国际医疗保险证明的保险额度最低3万欧元,覆盖医疗和住院费用,即在中国停留期间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或运送回国的费用。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期限不能超过护照有效期限、三方协议期限、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的有效期限。
4、网上提交后,应携带相关材料至窗口受理。
5、所有复印件需用A4规格纸张单面复印。
6、实习结束后不得办理加注“实习”字样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延期。
u 审批期限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预审与受理一并处理)
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
|
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14
外国专家申办《外国专家短期来华邀请函》办事指南
u 适用对象
1、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
2、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3、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4、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5、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或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 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u 办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 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彩色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u 所需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来华事由、在华停留时间、费用安排和用人单位对邀请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及对被邀请外国专家在华费用支付等进行担保),需盖单位公章。
2、《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需盖单位公章。
3、外国专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4、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法人或外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5、发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符合高端人才(A类)的应提交符相关证明材料)。
u 注意事项
1、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 F 字签证,入境后无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u 办理程序
1、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在外国人来华管理服务系统中提出申请。
2、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在 5 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受理结果。
3、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4、决定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5、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 90 天(含)的 F字签证。
6、办理机关有权对聘请单位的申请予以拒绝,但须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
u 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以用人单位网上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查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以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l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接收时间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
|
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
编号:15
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办事指南(试行)
u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邀请单位为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才签证(以下简称“R字签证”)的《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u 适用对象
l 邀请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l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邀请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2、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应当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条件。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u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
u 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邀请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全程在线申请。
u 申办程序
1、邀请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的,应先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或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在系统内进行单位账号注册。
2、邀请单位网上填写单位信息、上传所有原件材料并提交后,无需等待系统回复,请携带单位注册信息表原件及所有邀请单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直接至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受理窗口进行实名制登记,审核通过后受理部门将不另行通知。
3、邀请单位注册所需材料具体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南(暂行)-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经受理窗口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
4、邀请单位打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通过“人才签证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入口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申请。
5、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申请信息等内容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
6、上传所有材料原件后,即可提交等待受理,受理通过后,邀请单位等待受理及签发机构对受理的《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申请进行审查。
u 所需材料
1、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邀请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国内单位邀请函件:由邀请单位出具,加盖邀请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3、符合R字签证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五)优秀青年人才;(六)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5、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6、其他材料:受理机构或签发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u 注意事项
1、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应提交有关证书、证明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发文名单)。
2、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应提交相关对应性奖励、奖项证书或证明材料。
3、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应提交企业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南)及人才的证明材料,如外籍人才曾在华相关单位工作的工作经历证明或相关单位拟邀请外籍人才提供企业管理或技术支持。
4、创新创业人才应提交12个月内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实缴)等投资证明和人才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证明材料。
5、优秀青年人才应提供相关博士后证明材料。
6、涉及符合本市市场化认定薪资标准和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申请人应为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
7、符合本市市场化认定薪资标准为中国境内年薪应达到60万元人民币,在本市缴纳税金达到12万元人民币的外籍人才,还应提交聘用合同(派遣函)等材料,本市外国人才管理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薪资标准。
8、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及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月薪(年薪)、在沪月(年)交税金额、缴税地点等,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受理及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下次业务时提供相应税单。
9、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申请人应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聘用合同(派遣函)、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10、计点积分涉及地方鼓励性加分项指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缺特殊人才,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出具推荐函,可给予计点积分最高10分的额外加分。主要包括:外资研发中心确有需要邀请的其他外籍人员;中央所属企业及其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确有需要邀请的其他外籍人员;经区级人才主管部门推荐的创新创业人才;有其他特殊专长并为上海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11、持R字签证入境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政策的要求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2、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13、网上决定通过后邀请单位自行打印在线生成的《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14、政策发布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人才(上海人才市场)官网http//:www.shrc.com.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u 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1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网上受理材料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 材料接收方式与机构
l 接收方式
全程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l 受理机构名称及地点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
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l 签发机构名称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决定。
l 窗口受理咨询时间
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9:00至11:30 | 13:30至17:00 |
周五 | 9:00至11:30 | 13:30至15:00 |
取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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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四 | 8:45至11:15 | 13:15至16:45 |
周五 | 8:45至11:15 | 13:15至14: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