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并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根据此规定,现将我校目前正在执行的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2017年度办学报告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如有异议,可向国际交流处反映。
联系电话:55276621,邮箱:pantao@usst.edu.cn。
国际交流处
2018年4月9日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并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根据此规定,现将我校目前正在执行的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2017年度办学报告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如有异议,可向国际交流处反映。
联系电话:55276621,邮箱:pantao@usst.edu.cn。
国际交流处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