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上海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上海政府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上海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上海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上海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年度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对本校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条年度评审的对象为,享受上海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学历生。
第五条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以加盖学院章的学生成绩单为准)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六条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提出年度评审意见。
留学生办公室根据二级学院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向奖学金生提供上海政府奖学金,或者中止、取消其继续享受上海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上海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上海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上海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上海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上海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九条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奖学金生须按照学校留学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领取和如实填写由留学生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上海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按规定期限提交给所在学院。
2.二级学院按照年度评审要求和标准,将评审意见填入《评审表》,于每年5月15日前报送留学生办公室。
3.需要转院的奖学金生,由转出学院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负责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院。
4.留学生办公室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有关二级学院,学院将评审决定通知奖学金生本人。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理工大学留学生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
附:上海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
上 海 市 政 府 奖 学 金 年 度 评 审 表.doc